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实现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的有效监控,提高基本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维护学院的利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指以学院为建设主体,且预算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本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规划、投资计划、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第五条基本建设处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务处是基本建设经费筹措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筹措基本建设经费、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完成固定资产入账等。
第七条审计处是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监审与评价的职能部门,运用审计技术,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与审计,负责管理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控制价、审核合同、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等。
第八条招标采购中心是基本建设项目采购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采购管理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等各项采购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保卫处、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电气、管网、绿化、信息、消防等方面的设计需求,审核设计方案,参与施工项目的专项监管,并配合施工需求,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条党政办是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指导各职能部门归集和整理基本建设档案资料,及时完整接受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和决算后基本建设资产的登记、变更及注销等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应充分调研论证,负责起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审核确认功能设计方案,全过程参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室依据党规党纪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学院党委督导检查“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做好相关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学院各类基建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经基本建设处审核确认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项目经学院批准后,由基本建设处核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与审批,并负责向规划、住建、消防、人防、水利、环保、地震、土地等职能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处负责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工作,审查确认项目建设部门提交的设计方案,征求后勤处、保卫处、信息中心和建设部门意见和建议,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量(模拟)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订立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限额标准,由学院招标采购中心执行学院招采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各类合同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签订。
第二十条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和初审,经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党政办(法制办)审核,报校领导依据审批权限批准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签订并在上级财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由基本建设处按照规范要求在地方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协调、督促中标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施工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合同签约方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设计人员须根据各自职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记录工作台账。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基本建设处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落实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同时,协调后勤处、保卫处按照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相对隔离的原则,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处须为每个项目指派项目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主持图纸会审,负责现场监管、工作协调、变更手续报批等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协调处理施工现场一切事宜,代表学院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管控。
第二十五条学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等各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院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学院必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院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七条施工管理实行工程例会制度, 工程例会每周至少一次,由监理公司总监主持,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事务,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落实。参加工程例会人员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咨询单位、项目现场代表等,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有监理单位参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理单位须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并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向基本建设处报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现场代表依据合同和有关规范对监理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须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每周报项目现场代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由审计处按规定聘请咨询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处与跟踪审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须充分体现学院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与服务要求。
第三十条进度控制。
(一)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度,在满足项目总工期、总进度计划要求的条件下,审核不同工种的施工进度计划与衔接性,并在执行过程中加以控制,保证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保证项目按期竣工。
(二)基本建设处通过工程例会和现场检查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对照学院要求对工程进度和计划进行总体控制,确保施工工期满足合同要求。对不满足合同进度要求的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优化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延误工期的按照合同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质量控制。
(一)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二)基本建设处负责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工作质量,抽查工程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工程工序、材料质量等工作。
(三)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规范、施工程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四)对于验收质量未达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标准的,限期整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延误工期的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处罚。
第三十二条投资控制。
(一)监理单位按规范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与承包单位以书面形式沟通信息,提出工程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科学的工作方法,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学院投资计划确定的目标范围内。
(二)基本建设处按照学院要求和合同规定,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严格控制,对各项费用严格把关,对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并及时对造价进行动态管理;会同审计处,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及时进行造价调整工作,及时收集市场行情资料和反索赔证据,做好反索赔准备工作,维护学院利益。
第三十三条安全文明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科学组织,文明施工,落实绿色环保规定,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二)监理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文明制度与措施。对施工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并做出明确标识,确保作业员工和校园安全;督促施工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保证道路基础设施完整无损坏;控制噪音、扬尘污染,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六章 变更与签证
第三十四条工程变更可分别由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基本建设处为改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投资等原因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基本建设处确认后,项目现场代表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工程变更由发起单位提出变更事项造价估算,经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核价后,按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控制,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概算总价的10%。对单项变更增加估价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处审批;对单项变更增加估价在2-5万元(含)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对单项变更增加估价在5-10万元(含)的由院长审批;对单项变更增加估价在10-50万元(含)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对单项变更增加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研究。
第三十七条工程现场签证、技术核定等工作程序参照本章节规定执行。未经签发程序签署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对手续不全的或现场签证没有证明人和经办人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调减工程量时,若施工单位不主动签证,监理人员与跟踪审计人员须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验收交付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 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者,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 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基本建设处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竣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基本建设处邀请、组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和项目立项批文进行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四十条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项目, 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办理交付使用的交接工作,形成各类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在建项目转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十二条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交付后质保期内的质量维保服务工作。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由接收单位负责。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工程不得使用。
第八章 工程款支付与审核决算
第四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一)基本建设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编制付款计划,不得违规预付工程款。工程款付款节点和比例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款方按学院付款计划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经相关人员、基本建设处及学院领导确认签字后,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款项。
第四十四条结算与送审。
(一)单项工程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核;单项工程投资小于400万元的建设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核。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整理齐全后送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基本建设处确认后报送审计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完成竣工结算资料。
(三)工程变更部分按变更文件对相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进行调增或调减。
(四)财务处根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结算支付工作。
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学院项目规划设计与建设实施须坚持实用性、 经济性与安全性,充分体现绿色节能理念,注重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严格施工周期,确保节地、节能、节材和环保达标。
第四十六条学院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就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以及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
(一)基本建设处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中,严格依据合同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全程参与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内外勾结等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影响或损失的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和审计结论使用工程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